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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必看!建设工程全流程法律风险避坑指南

来源:欧宝登录app入口    发布时间:2025-12-09 23:58:01

  近日,湖北省律师协会与荆州市律师协会联合发布《企业合规法律服务指引》,其中建设工程章节系统梳理了从合同订立到工程款结算的全流程法律风险。建筑施工领域纠纷频发、责任重大,如何防范风险、合规经营,已成为每家建筑企业的“必修课”。本文结合指引内容,为您提炼核心要点,助您筑牢风险“防火墙”。

  招投标环节:严禁围标、串标、低价中标、虚假投标等行为,中标后不得擅自签订“黑白合同”,否则可能会引起合同无效、保证金被没收甚至刑事责任。

  授权委托管理:明确授权范围,委托书应作为合同附件;签约时务必核实对方公章、授权人身份,防止“表见代理”带来的被动责任。

  合同条款审查:确保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核心条款清晰无歧义;务必核查发包人是否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合同可能无效。

  资质与挂靠风险:严禁出借资质、挂靠施工。挂靠不仅导致合同无效,还可能引发工程质量连带责任、债务纠纷、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禁止违法分包与转包:主体工程必须自行完成,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且分包方应具备相应资质。

  严控实施工程质量与进度:加强材料验收、过程质检,及时办理阶段验收与签证;工期延误应书面确认原因,避免单方违约。

  印章与人员管理:项目章、公章使用须严格审批,防止盗盖、滥用;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应明确授权、强化考核,防范资金挪用、虚假诉讼等内部风险。

  安全生产是底线:编制专项安全方案,落实交底、检查、整改闭环管理,杜绝事故隐患。

  及时组织验收:承包人完工后应及时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发包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否则可能承担迟延责任。

  认真对待整改:对合理整改要求应及时落实;对不合理的应书面异议并保留证据。

  切勿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发包人提前使用视为认可工程质量,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承包人应留存对方使用的证据,保障自身权益。

  现场签证要规范:涉及工程量、价款变更的,应及时办理三方签字的正式签证,避免事后扯皮。

  结算资料管理:设专人负责施工全套工艺流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竣工后及时提交完整结算文件,并保留送达凭证。

  警惕支付陷阱:谨慎接受垫资施工,拒绝对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的“走账”要求;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应评估兑付风险,并约定承兑失败后的工程款追索权。

  优先受偿权切勿过期:工程款应付之日起18个月内必须行使优先受偿权,逾期丧失这一重要法定权利。

  建设工程周期长、环节多、风险交织,合规已不是“可选项”,而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从合同签订的第一页,到工程结算的最后一笔,法律意识应全程在线、风险管控应贯穿始终。

  法治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基石,合规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底色。当前,市场环境日趋复杂,法治体系逐渐完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合规风险与挑战日益凸显。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助力企业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在湖北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下,荆州市律师协会组织有关专业委员会的资深律师,结合丰富的实践经验与专业相关知识,精心编写了本套企业合规手册。

  本手册内容全面、针对性强,涵盖企业用工、公司治理、知识产权、涉外经营等多个关键领域。从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到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到涉外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均提供了系统、实用的合规指引,旨在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清晰的行动指南。

  法治之路,始于认知,成于践行。我们衷心希望本手册能成为企业合规经营的得力助手,帮企业有效规避风险、规范管理,湖北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荆州市律师协会也将以此指引为起点,持续跟踪法律和法规更新与企业实际的需求,逐渐完备内容、拓展服务,以法治强根基、以合规促发展,与企业携手一同营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水平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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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主要法律风险有:必须招标的工程未进行招标;违法招投标,如“围标”“串标”、低价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为承接项目欺诈、行贿等;中标后进行“实质性变更”另行签订合同等。相关的法律后果为:承担中标无效、工程合同无效、赔偿招标人损失、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被退还等民事责任;甚至有可能因串通投标、合同诈骗、行贿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建筑施工公司应充分了解并遵守招投标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需核准项目应该在取得项目核准之后再行组织招标。

  (2)了解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内容,保证招投标程序的公正性,严格编制招标文件、谨慎设置投标人员的要求,并尽可能督促招标人做到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评标程序合理合法。

  (3)依法依规参加投标,不得作出“围标”“陪标”“骗取中标”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4)中标后,不应进行“实质性变更”,即另行签订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等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的合同,否则该合同无法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授权委托方面的主要法律风险有:不掌握合同相对方的缔约资质、不了解签约代理人的权限、对己方人员委托书载明的权限不具体不明确,或者因管理漏洞导致挂靠方私刻己方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相关授权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代理人超越职权等,影响对合同成立、缔约效力、相对方认定、合同性质认定等问题的判断,给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上的问题等多项争议埋下隐患。

  (1)要严格规范对己方人员的授权范围,出具的委托书要清楚载明权限,对不适于授权的具体事项要明确排除;在签订合同时,可将各自出具的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以防止己方人员作出越权行为时,对方以表见代理抗辩,导致己方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2)签订合同、工程结算等文件时,应要求对方使用备案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订立合同或要求法定代表人,或经相对方认可的具有签字确认相关书面材料效力的指定人员签字确认。同时,应审查参与订立合同或者加盖印章的人员是否有对方公司的合法授权,严格审查代理期限、权限及委托书的真实性,必要时可采取留存委托书原件等措施。

  (3)建筑施工公司应明确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规范合同的订立、审批、会签、登记、备案等流程,规范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加强对有关人员法律意识的培训,尤其是对合同审查、印章使用及管理和项目经理的任命、授权范围等重点工作均应做好严控,有条件的还应对外公示。

  不注重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要素条款的审查,对合同性质为承揽、建设工程或合作表达模糊不清,对合同中重要条款细节未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审查,计价标准、竣工结算、程序约定不明,或者合同条款权利义务约定明显不对等、不合理,未审查发包人是否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即与其签订合同等。这样一些问题可能会引起合同履行过程中机械盲目施工,导致施工中变更、延期、质量上的问题等纠纷无法有效解决,同时也不利于后期工程结算,使建筑施工公司利益受损,甚至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进而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和结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前,应当注意审查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及范围,以保障合同签订的有效性,有利于双方依据合同履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订立合同时应就前述一般要素和工程特殊要素进行全面磋商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或者前后矛盾的条款。

  (3)应准确界定合同性质、准确描述合同内容,尽量减少单方面约束性条款,把握违约责任限度,防止风险扩大。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施工企业应在审查发包人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再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否则将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挂靠施工的现象比较常见,这里主要分析建筑资质挂靠的风险。“挂靠” 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前者为挂靠人,后者为被挂靠人,该行为的核心是借用资质,包括借用被挂靠人的名称、公章、企业账户、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建设工程领域的挂靠行为属于借用、出借资质的一种,应为违法行为。挂靠行为的主要风险有:

  (1)挂靠行为可能会引起施工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均可能无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因双方结算依据不明确,使得工程价款回收无保障,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亦无法适用。

  (2)挂靠行为可能引发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需对工程质量、工期、工伤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挂靠行为可能引发的债务纠纷。挂靠人因挂靠工程项目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或劳动者工资的,被挂靠企业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

  (4)挂靠行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没收挂靠所得收益,并对挂靠人、被挂靠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甚至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若挂靠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挂靠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同时其职业信誉也会受损。

  (5)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备案的施工方,依法负有纳税义务。在挂靠施工情形下,一旦双方对于税务成本负担约定不明,挂靠人收款后未开具发票,或者挂靠人从建设单位直接取得工程款后未开具发票,均可能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最终需承担高额的税务成本,甚至需遭受行政处罚等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按资质等级承接对应规模项目,严禁超资质开发或出租资质,开发资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延续,资质条件变动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建立资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人员、业绩等申报材料真实可溯。

  开发流程证照链管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施工前完成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施工中同步办理人防、环保等专项验收,商品房预售前公示五证信息,确保销售现场一房一码信息准确。

  建筑施工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从发包方承包工程后,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挂靠,亲力亲为完成施工,不应以内部承包为名行出借资质“挂靠”之实,更不应出借资质或者利用资质承接工程后转包、违法分包并收取管理费。对于已经进行了挂靠施工的项目,应要求挂靠单位提供基本经营资料,要求挂靠人提供履约担保;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有效避免劳资纠纷、材料款纠纷等;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等。

  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多发,不仅引发大量纠纷,也扰乱建设工程领域的市场秩序,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违法分包、转包的风险主要有:

  (1)违法分包、转包的承包人与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导致合同无效,从而使合同当事人无法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同时,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损失。

  (2)转包和违法分包中,承包方可能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经验,将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导致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如果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生产事故,发包方可能向总承包方追偿,总承包方可能因此面临巨额赔偿的风险。而违法分包人和转包人对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应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于实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应吊销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确需将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须经过发包人同意,而且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自己完成。

  (2)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避免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同时规范企业内部承包制度,杜绝以内部承包名义从事挂靠或者转包、违法分包。

  (3)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对施工现场的定期检查、对施工人员的资质审核、对材料质量的把控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违反分包和转包行为的发生。

  (4)加强对内部承包人资信能力、项目部订立合同、对外拨付资金及涉诉纠纷的管控。

  建筑施工企业疏于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导致出现施工质量纠纷;与材料、设备供应商订立合同时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出现材料、设备质量问题,引发工程赔偿甚至行政处罚;因勘察工作失误、设计错误或疏漏、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不严或施工方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材料等原因,导致出现质量方面的问题;发包方疏于监督,未及时组织阶段验收或中间验收,致使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拖延、反复维修、增加成本等。

  (1)建筑施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重质量源头把控,对施工中的施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和验收,对施工材料进行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质量下降,防止出现施工材料不符合合同或施工的质量要求,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工期延误等重大损失。

  (2)加强施工全过程的质量风险管理,包括对投入生产要素的管理、施工及安装过程的管理和最终产品质量验收的管理。

  (3)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阶段验收,及时提交阶段验收的书面资料,并保留好签收记录等送达凭证。

  (4)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有效沟通,发包人向施工企业出具书面整改清单及整改要求后,施工企业应组织人员及时、全面进行整改,并保留整改的证据。

  (5)发包人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依据,承包人可与发包人积极协商、据理力争,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施工企业遭受损失的,应收集证据,及时依约提出索赔。

  (6)发包人与承包方对于工程质量存在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解决。无法协商且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时,可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或在联调等诉前阶段进行工程的鉴定程序,以缩短诉讼审理期间,更加有效地推进诉讼程序。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疏于对合同履行的管理,致使己方不能及时、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导致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构成违约,可能承担向发包方赔偿损失、支付延期违约金等责任。而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的,工程设计变更承包方可主张工期顺延或要求发包方承担窝工损失等。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注重履约过程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发包方沟通解决。

  (2)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制作方案、审批施工,涉及工期及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事宜的,应事前签署签证文件或者事后进行书面确认,注意完善手续、留存证据。

  (3)发包方应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施工过程中给承包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

  (4)发包方应给予施工企业合理的工期约定及施工条件,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应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内容发生变更的,应给予合理的顺延期限;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用章不规范多出现在工程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合同领域,在工程项目验收、结算等重要环节也容易因工作人员不合理使用印章给企业带来风险。还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分公司的设立、资金及人事缺乏有效管控,分公司内部管理混乱,随意刻制公章、出借公章对外缔约、举债、担保,债务无法清偿时分公司负责人注销分公司,从而将债务转嫁于总公司。

  (1)对相关印章,应及时在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备案,避免出现私刻、伪造印章的行为。

  (2)完善公章保管、申请使用、审批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的行为,建立健全项目部印章管理制度。

  (3)临时采用的“项目章”“合同专用章”等印章,应实行严格的审批及登记制度,加强管理、规范使用。

  (4)对于分公司印章,建议建立由总公司统一管理用印制度,防止分公司人员擅自加盖分公司印章给总公司造成损失。

  对项目管理人员管理松散,项目经理人任用不当,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不清晰,印章使用、授权范围不规范,导致项目运行不顺利、进度拖延等。工程资金管理缺少合理化的监督、把控,资金的最终流向与预期规划脱节,财务流程不规范、资金管理不透明导致财务管理人员虚报项目资本等的财务风险。项目经理或管理人员抽取、挪用项目资金,恶意不支付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将外部债务转嫁给建筑施工企业,甚至以项目名义非法吸储,或者以虚假诉讼侵占建筑施工企业资金,严重损害建筑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1)建筑设计企业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主体,应按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管理人员,应在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中约定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配备、在岗履职工作要求及违约处理条款。

  (2)建设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专业的责任人,负责施工项目的跟进,确认施工进度、安全生产、工人工资发放等重要环节,并全面掌握建筑施工公司的施工情况。

  (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专业的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管理,根据工程类别和规模配备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等主要管理人员;施工企业应当保证项目经理的专业、稳定,完善工作汇报、交接等制度,严格把控授权范围、印章的使用规范,完善财务审核的制度流程。

  (4)应当加强人员的管理及考核,如发现存在未履行工作职责,甚至收取、挪用资金、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应及时按照企业的人员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建筑施工的工序多、作业过程复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危险、发生事故,从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屡屡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除了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外,还会导致巨大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建筑施工企业将所承包的工程发包或转包给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承包人时,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施工安全缺乏监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会引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或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等。

  (1)规范建筑工程建设各方的市场行为,杜绝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

  (2)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作业项目,要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措施,经批准后施工。

  (3)落实安全责任人,签署安全责任书;对于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在书面交底上签字;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防护用品和基础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垂直运输、起重吊装、机具设备、临时用电、临边洞口、高处作业、卫生急救等,必须符合建筑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并对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实行专人管理。

  (4)在施工现场建立安全专业检查、职工自检和安全日检制度,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由专人管理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

  (5)高层和临街建筑施工,应当采用密目安全网或其他装置进行遮护;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平整、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在施工现场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当设交通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通行危险的地段要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应当对沟、坎、井等进行必要的覆盖,并设置施工标志。

  (6)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规定,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

  (7)在分包的情况下,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工程验收包括发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施工项目的验收,以及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施工项目的验收。不及时组织验收的风险主要有: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可能存在的施工质量不达标、材料使用不合格等问题,影响工程的安全性和工程进度;无法及时发现工程中存在的设计不合理、结构不稳定等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部分发包人因付款资金缺乏、无法支付工程款,故采取拖延验收手段以达到拉长支付周期的目的,应承担责任;总承包单位不及时进行分包工程验收,分包单位可能就迟延验收提出工程管理损失等索赔,如影响其他工程的进行,总承包单位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发包单位应事先制定工程验收计划,明确具体的验收要求并确定验收责任人,对于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工程,总包方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及时组织验收,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避免因验收迟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对于承包人而言,在满足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如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怠于验收的,承包人可再次发函催告发包人及时组织验收;承包人应保留通知、催告验收的相关函件或其他有效证据,以证明系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竣工验收迟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是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的前提,实践中经常出现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导致竣工验收及结算被拖延,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责任及工程保管责任的情形。同时,工程款结算因验收拖延而迟延,亦会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早日结算回收工程款,遭受资金压力。

  (1)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专业资料员,做好施工资料管理,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并编制相应目录、装订成册,做好移交、验收记录。

  (2)必要情况下,工程施工过程中,可采取阶段性验收的方式确认工程量及工程进展,分阶段收集整理相关资料,以保证在工程量巨大、工期较长的情况下,工程竣工后的最短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依据竣工验收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后,施工企业未及时组织整改,导致竣工结算被拖延,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另外,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会按照验收意见发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在竣工验收不合格时,承包方存在负担额外整改费用的风险。同时,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整改项目往往比较细碎且项目较多,会耗费较长的时间导致工期延长,若在验收时未留有足够的整改时间,可能会因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移交时间节点而产生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支出。

  (1)发包人向施工企业出具书面整改清单及整改要求后,施工企业应组织人员及时、全面进行整改,整改好后及时通知发包人验收。

  (2)如发包人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依据,应积极协商、据理力争,保留好相关证据。

  (3)发包人的整改要求没有依据或不符合事实,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的,施工企业应及时依约提出索赔。

  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存在巨大风险,未经验收的工程可能造成安全隐患、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司法实践裁判,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或者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或者强行使用的,可视为发包人认可建设工程质量,或者即使工程质量不合格,其亦自愿承担质量责任。因此,发包人丧失要求承包人(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权利,也丧失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且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时,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此外,未经竣工擅自使用,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的风险,受到法律的处罚,如:将面临被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

  (1)对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推进竣工验收工作并要求承包人配合,不在验收合格前使用工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的,应确保提前使用工程存在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此外,为避免提前使用工程后承包人拒绝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在提前接收和使用工程时对于已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人进行维修,并通过拍照、摄像、公证、第三方检测等方式留存固化相关证据,以证明工程质量问题在发包人提前使用工程前已经存在。

  (2)如承包人怠于整改维修,发包人应注意保留承包人怠于整改的相关证据资料,以体现发包人接收工程并非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

  (3)对于承包人,如发包人表示要在验收前提前接收施工工程的,尽可能要求发包人出具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且承包人免于承担后续工程质量问题的免责承诺声明,以降低承包人后续风险。

  (4)发包人在承包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应尽可能收集和保留发包人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的相关证据。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催促发包人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现场签证是工程施工过程中认定工程量、是否新增工程、减少工程、是否存在设计变更等的重要文件,以及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包、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涉及的责任事件作出的书面签字确认凭证。现场签证一般体现为签证单、工作联系单、业务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等形式。

  实践中签证不规范,会导致无法确定工程量、结算无法进行等不利后果。签证不规范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1)应当签证的未签证。实践中有的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性较强,施工中经常改动原始设计部位,既无设计变更,也不办现场签证,到结算时往往发生补签困难,引起纠纷。还有的承包人不清楚哪些费用需要进行签证,缺少签证的意识。

  (2)不规范签证。现场签证一般情况下需要发包人、监理人(如有)和承包人三方共同签字才能生效,缺少任何一方都属于不规范签证。

  (3)违反规定的签证。有的承包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一些违反规定的签证。

  (1)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涉及工程量变更的内容可视为对合同有关内容的补充。

  (2)工程检验记录。如建筑定位放线验收单、基础验槽记录、钎探记录、轴线检查记录、设备开箱验收记录、水电消防实验、试压记录等,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工程量的变化。

  (3)工程洽商记录。一般用以记载工程施工中地下障碍的处理、工程局部尺寸材料的改换、增加或者减少某项工程内容的情况。

  (4)工程通知类材料。只要承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工程量变化系发包人的意思表示或者得到发包人的认可,这些证据材料都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量变化的依据,应注意搜集整理。

  施工过程中经常存在资料不规范,甚至缺失,施工后不及时提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存在瑕疵、结算依据移交随意、不注重提交施工及结算资料证据的保留,后续工程验收、结算无法推进,建设单位以不符合结算审计、行政审计要求为由迟延支付,前述原因都会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正常获得工程价款。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导致无法结算的,还可能影响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1)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要重视加强资料的收集和管理,最好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保管,做到事事留痕,有据可查。

  (2)工程完工后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的结算手续,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3)若发包人怠于结算,承包人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发包人送达规范且完整的工程结算文件,适时发出加快结算催告函,确保发包人收悉相关结算文件,并注重证据收集和保存。

  (4)双方应当及时推进工程验收,并以书面方式及时确认验收时间及验收情况。

  (5)若发包方不予配合且协商无果,应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法律途径解决,以免因拖延导致材料缺失、现场被破坏、鉴定困难、工程款回款被拉长等不利后果,造成其他损失。

  建设工程建设价格结算可能通过审计确定,根据审计主体的不同,可将审计分为行政审计、社会审计(民间审计)、(发包人)内部审计。实践中,存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发包方长期不进行结算审计,或以不符合结算审计、审计结果与实际投入偏差过大等理由拒绝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此外,也存在审计结算困难等问题,如工程合同签订不规范,工程结算计价难以确定;建设单位存在将单项工程肢解后分包、指定基建材料等不正常举动而增加工程造价的审计难度等问题。

  针对建设单位怠于审计情形,应主动沟通核对,适时发出加快结算催告函,同时加强中间控制,注重证据收集和保存,必要时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此外,对于建设工程的结算,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按照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执行。如双方约定以审计结论为依据,从其约定;当事人对审计结论提出异议,法院一般会进行审查,确实存在错计、漏计的,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作出认定;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为依据的,则不能强制以审计结论为依据。

  (1)垫资施工的风险。垫资施工是建筑市场行业的常见模式,在建设单位信用状况及实际偿还能力不佳,以及受整体外部环境影响融资渠道急剧紧缩的双重压力下,许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这一模式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极为明显的资金压力及信用风险,还可能进一步引发与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方面产生更加复杂的争议。

  (2)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的风险。建设工程领域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的情形十分普遍。在出票人资金链断裂情况下,往往不能保障如期兑付已出具的商票,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已完工的项目工程款无法正常回收。对于在建工程,还可能引发停工、合同被迫解除等多项风险。同时,建筑施工企业收取商票后通常会对外用于支付材料款、偿还借款等,此时一旦商票无法兑现,会引发下游环节债权人起诉要求提前兑付、退回商票等票据纠纷。

  (3)“资金走账”的法律风险。建筑施工企业配合建设单位非正常“走账”,即从建设单位获得资金后又予以返还、进行虚假财务收付等,引发风险。此类行为不仅可能导致民事诉讼中账面已付工程款与实际已付工程款不符,还可能因工程款被认定付清而丧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甚至可能涉嫌逃税、虚开发票等违法犯罪。

  (4)未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风险。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导致丧失这一重要法定权利,遭受重大损失。

  (1)谨慎采用垫资模式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对要求垫资的项目,除了要充分了解建设单位信用状况、分析其是否具备足够资金,保障工程款进度外,还应综合自身的经济实力,分析垫资比例,充分考量工程的盈利情况,量力而行,审慎决定。不应为抢占市场而盲目垫资、负债施工。同意采用垫资施工模式的,要尽量在合同中约定垫资利息,如果未明确约定垫资利息,则无法主张利息。垫资施工后应重视工程资金的清收与质保金回收,根据约定付款节点、支付条款等预备付款资料,第一时间与建设单位对接。同时,还应了解建设单位不付款的理由,审查自身是否存在履行不当情形,及时补正手续、弥补瑕疵并固定证据,敦促完成付款。针对账龄长的应收账款,除与建设单位展开有效对接沟通外,还应考虑尽早通过法律程序实现资金回笼。

  (2)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商票支付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若建设单位提出以商票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若施工单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以商票支付工程进度款,应当审核承兑人的资信状况和支付能力,评估对方到期能否兑付的风险,避免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及时承兑。在承兑人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接受商票,或者要求建设单位、第三人提供担保,同时书面约定无法承兑仍保留按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及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以此来确保商票可以承兑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收回工程款。若商票到期无法承兑,持票人应依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承兑,保留无法承兑或拒付的证据。商票被拒绝承兑,发包人事实上并未履行付款的义务,承包人同时享有票据权利和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承包人可以选择行使,但不能双重受偿。

  (3)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配合“走账”要求,原则上应予拒绝。如经过慎重考虑确需办理“走账”手续的,应当形成书面文件,明确工程款的真实支付情况、账户款项往来的事由及性质,避免形成“糊涂账”,而后引发工程款支付金额争议。对于有逃税、虚开发票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走账”要求,应坚决拒绝,避免陷入共同违法犯罪的陷阱。

  (4)依法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法律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权利的优先保护,但应当强调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即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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