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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欧宝登录app入口 发布时间:2025-08-28 14:58:522023年6月26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案情进行了细致梳理,对涉案船舶进行了勘验检查,制作了
现查明:2022年1月18日16时左右,当事人驾驶1艘未涂刷船名船号的船舶从沙田港出发从事底拖网捕捞作业。当日17时左右开始下网作业,10余分钟后在N21°14.6′E109°29′海域被北海海警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坐标所在海域位于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渔业禁渔区线内,禁止机动渔船从事拖网作业。被查获时船上有渔获物若干,网具2顶。经测量,涉案网具经测量网目尺寸平均值为21毫米,小于《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所规定的不能低于25毫米的网目尺寸最低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所禁止使用的网具。经“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认定,涉案渔船为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三无”渔船)。
1.傅某九《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了2022年1月18日下午3点过后,傅某九驾驶该渔船从沙田港出海,当天17时左右下网作业,大概十几分钟后,在N21°14.6′E109°29′海域被北海海警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证明了船上有渔获物滑仔鱼1条,已被扔到海里。证明了船上有网具2顶,网上均绑有粗细两种电线名,傅某九是船主,负责开船,其余3人听其指挥干活。证明了傅某九不能提供该渔船的船号及相关证书。
绑有粗细两种电线.李某德《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了2022年1月18日,该渔船出海从事捕捞作业,用于作业的渔网上有
绑有粗细两种电线.石某《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了2022年1月18日,该渔船出海从事捕捞作业,船上有2顶用于作业的渔网,渔网上有绑有粗细两种电线。证明了船上有捕获的渔获物
5.北海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关于协助认定傅某九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有关问题的函〉的复函》(北海渔综执函〔
2〕24号)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渔船作业的位置N21°14.6′E109°29′在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渔业禁渔区线内。证明了经对涉案网具做测量,该网具的网目尺寸平均值为21毫米,低于“海洋捕捞准用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有关标准”中所规定的拖网的最小网目尺寸25 毫米的最低标准,该渔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所禁止使用的网具。证明了涉案渔船船上未发现用于电鱼的放电装置(赶虾链),因此无法判断该船是否使用了电鱼的方法捕捞。6.北海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关于傅某九名下船只登记情况的复函
》(北海渔综执函〔2022〕30号)复印件1份:证明了经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查询,没有查询到傅某九(身份证号码:618)名下相关船舶登记的信息。7.检查笔录(2022年1月18日)及相关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了2022年1月18日17时22分,北海海警局在N21°14.6′E109°29′海域查获正在从事底拖网作业的未悬挂船牌的渔船1艘,该船船主及负责人是傅某九
2顶底拖网上有渔获物杂鱼若干,作业位置为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渔业禁渔区线内。证明了卫导照片显示查获位置的经纬度为N21°14.6′E109°29′,船尾部甲板放有底拖网2顶,网上有刚捕捞的渔获物若干。8.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了案发现场位于N21°14.6′E109°29′附近海域,该渔船为铁壳船,船长约23米,宽约5米,未悬挂船牌,未
编刷船名船号,船艏甲板上堆放2顶网具,船上负责人是傅某九。9.检查笔录(2022年2月17日)及相关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网具做测量的过程,经测量2顶涉案网具的网目尺寸平均值为21毫米,低于“海洋捕捞准用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有关标准”中所
25毫米的最低标准。证明了傅某九对测量其船上网具网目尺寸的结果无异议。10.办案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了北海海警局执法人员对渔获物进行拍照取证后,
傅某九擅自指使傅某安将渔获物丢到北海市铁山港区凯丰码头附近海域里。11.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1份:证明了铁山港人民检察院认定,
傅某九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预缴生态修复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九不起诉。12.北海市铁山港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复印件1份:证明了铁山港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理由为:嫌疑犯傅某九
,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傅某九此次非法捕捞行为时间短,渔获物很少,对海洋生态的破坏性较小,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傅某九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还向该院预缴生态修复金人民币5000元拟用于增殖放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13.广西法制日报总第7505期第A2版公告截图一份:证明了该渔船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公告。14.
方位图照片一顶:证明了该渔船被查获的位置点及所属经纬为N21°14.6′E109°29′。
15.“三无”船舶认定小组2022年12月06日出具的“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勘验报告和认定意见表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渔船公告认领6个月,无人认领,经过联合认定小组对被认定船舶进行资料审核、船舶勘验和数据对比,确认该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二)傅某九
的个人身份信息。(三)合浦县党江鸿业船舶修造厂2022年7月28日开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了傅某九的
(四)合浦县沙田镇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2日开具《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了傅某九的渔船
(五)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北海市公安局、广西海警第一支队《关于依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的公告》(2018年6月5日)1份:证明了涉渔“三无”船舶取得公安边防机关登记发放的船舶列管登记卡和船舶列管号,仅为公安边防机关列管依据,不适用于其他行政部门,其作为涉渔“三无”船舶的性质不变,涉渔船舶未取得渔业船舶船名号、渔业船舶证书和船籍港的,一律按涉渔“三无”船舶处理。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含附件:现场检查照片说明和称重(计数)表):证明了该渔船材质为钢质,总长23.3
米,主机1台,无铭牌标识,型号及功率不详,傅某九现场陈述该主机的功率为320匹马力;证明了该渔船船体为蓝色,驾驶楼为白色,未悬挂船名船牌,没有船名船号和船籍港标识;证明了船尾中部甲板安装有1台起网机,两舷各放置有1顶底拖网;证明了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的过程,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拍照取证。三、当事人的陈述傅某九《询问笔录》1份
,傅某九花费56万在合浦县党江鸿业船舶修造厂建造了该渔船,建造前未向相关渔业主管部门报备,未依法获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件,该船主机功率为320匹马力(即235.2千瓦)。证明了2022年1月18日该渔船在N21°14.6′E109°29′海域从事底拖网作业时被北海海警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被查获时船上有底拖网2顶,渔获物滑仔鱼1条,已被扔入海里。证明了傅某九对北海海警局之前的调查内容表示承认。当事人使用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和禁用的网具违反禁渔区规定捕捞,
2023年08月31日收到了本机关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海(渔业)告〔2023〕1-6号〕后,5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三无”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使用禁用的网具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违反禁渔区规定捕捞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同时违反多条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当事人此次非法捕捞行为时间短,渔获物很少,对海洋生态的破坏性较小,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当事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还向该院预缴生态修复金,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罚款部分从轻处理
。本机关决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对当事人处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整罚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整罚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没收当事人的涉案“三无”渔船1艘。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076659。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北海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鱼机、地笼等禁用的渔具;
(四)生产、销售、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
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
(二)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办法来进行捕捞;(三)使用小于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捕捞、收购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部位上刷写、标明。
更改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核准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第三十四条:“
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同时不具有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渔业船舶在渔港和海上航行或者停泊的,一律予以没收,对船主可以并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船舶证书是指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采用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置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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